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所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有關本館社會服務生家長同意書告知事項如下: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二、蒐集之目的:家長(監護人)同意當事人來館進行社會服務。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 當事人姓名。
- 家長(監護人)姓名。
- 聯絡電話。
- 當事人學生證影本。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利用期間:同意書送達承辦人後一個月銷燬。
- 利用地區:高雄市(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 利用對象: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社會服務生承辦人。
- 利用方式:確認當事人獲得家長(監護人)同意始來館服務。
五、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 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 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 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